摘要:10年来,国家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 ...
因此,需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
在当事人出具核酸阴性证明的情况下,不听申辩,不给予复检,固执于上级指令,硬生生要送其去方舱隔离,则违反了正当程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就包括如下硬核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观察各地情形,硬核措施形式多样兼具地方特色。《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也为疫情中的硬核防控措施提供了清晰的法律空间。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上述这些硬核措施,在行政法中被称为强制措施或者即时强制,是政府部门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以及销毁染疫物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其实,硬核措施并非都是负面效应。
其中一些硬核措施屡屡引发争议,进而触发社会不安情绪,给疫情防控大局造成干扰。现实场景中,那些缺乏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硬核防控措施,特别是与硬隔离相伴而生的各类硬核手段,很大程度出自层层加码后的一刀切,既没有法律授权,也不具有适当性,于法于情于理都应予以认真反思。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1期。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身历史逻辑的重要体现。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从产生一开始,就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离开了法治强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人民民主的全过程特征就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全过程是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的内在理论逻辑。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载体,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得以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1953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选举法》,确立了人民的各项选举权利和民主权利,通过立法形式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是民主未动,法律先行。
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由此可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能离开法治保障,只有在法治的框架内,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才能得到充分彰显,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才可能得到程序化、机制化的制度确认和有效实践。一、我们党一直重视用法治来捍卫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过程中,就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重要的法律文件来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体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人民必须自始至终在场,因此,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必然要求人民民主全程发挥作用。
《选举法》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表明,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自始至终都有法律的保驾护航。从理论逻辑来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民主,而人民民主的关键,在于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特征。从选举人民代表、国家公职人员,到由国家政权机关依据人民授权和宪法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民主主体,人民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民主机制始终获得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监督公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机会,因此,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的法治保障必须呼唤全过程人民民主。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全过程法律上的特征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守法等一系列法治活动过程中都有体现。目前,在立法和行政领域确立的立法听证会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在检察工作中形成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都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得到有效存在和良好运行的制度保障。
在这些过程中,要始终关注人民民主的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
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对人民民主提出的内在理论要求就是必须要用法治方式来体现全过程的时空特征。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全过程内在逻辑特征必须依靠法治的确认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不仅体现人民民主在时间轴上的全程要求,也反映人民民主的民主主体、民主形式、民主内容、民主制度和民主运行机制的全称性逻辑特征。这是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是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实现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集中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表现为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实现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编者按:社会主义民主从产生一开始,就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能离开法治保障,只有在法治的框架内,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才能得到充分彰显,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才可能得到程序化、机制化的制度确认和有效实践
早于2020年3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发表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一文中,便未雨绸缪地提出要为有可能出现的常态化防控工作做好周全准备。常态化防控状态是一种内嵌了正常社会状态与应急性超常规防控状态但同时又区别于两者的特殊治理状态。
但公权力的临时扩张本身便意味着私权利的克减,两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也因此,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便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所应解决的主要矛盾。在合理的限度之内,特定个体或组织承受生产生活的临时限制,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个人贡献,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得到有效应对,个体也会因此获得更好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在这个层面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具有一致性的,因而合理范围公权力的扩张是正当的。
而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中立的科学技术既可以造福人类,解决危机,也有可能被恶意的动机所利用而危害人类,引发各类危机,尤其是当下美国在世界各国的生物实验室正引发诸多争议,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生物安全之间的密切联系,在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之际,也要做好对生物技术的有效规范,发挥伦理和法律的双重指引作用。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切实保障了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物质、信息、设备、经费等基本条件,科学研究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只有让科研工作者劳有所得苦有所获,我们才能留住高端人才,不断增强科技竞争力。
另一方面,既然是风险决策,也必然存在决策失误的情况,此时更应当保持对决策失误的包容性,在有限信息和合理推断的外部特征下,减轻或免除对决策失误的追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权力的扩张则主要通过创建专门性的行政主体(如应急指挥机构),行使超常规的行政职权(如对特定行政区域实行封控管理、对特定企业要求停产停业、对特定个体实施隔离措施等)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以求能快速扼制风险的扩大化,恢复社会正常秩序。这也意味着,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会被附加必要的防护义务,如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进行核酸检测等。此项决定对于全面落实公共卫生政策和法律的实施,进一步织密织牢我国公共卫生防线具有重大意义。
尤其是在新发传染病中,由于早期病毒来源的模糊性、传播途径以及危害程度的不确定性,作为经验科学的医学不可能未卜先知地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因而科学认知的滞后性和应急决策的紧迫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在免疫预防上,国家不断推动疫苗研发和产业化链条,促进疫苗接种,提高民众对于新冠病毒的抵抗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视科学在早期决策中的作用,而是要充分认识到早期的治理决策是以科学不确定性或科学有限性为前提的决策,而这种决策既是科学决策,亦是风险决策。首先,应当发挥科学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决策的指导作用。
其次,应当发挥科学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支撑作用。所谓有序,即要做好应急预案,并提前部署好实施相应措施所需的物资、人力和技术,有序应对突发疫情。
最后,应当发挥法治对于科学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也因此,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基层提前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在真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也要加强与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信息交流和互通,及时解决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力所不能及的难题,形成有效的治理合力。同时,基层治理的核心在于人,组建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重点在于要组织和培养一批有纪律、有素质、有担当,同时又具备一定公共卫生和医学知识的基层治理人员。而事实也表明,常态化防控状态是后疫情时代我国已然存在并将持续存在的一种社会状态。
但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和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长时间地选择以经济停摆为代价的紧急防控模式。理想状态之下,以充分的科学认识为前提,可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进行有效识别,从而进行正确的治理决策,但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突发一词便表明了在这类事件中,理想的决策状态往往难以达到。
最后,常态化防控还要求做好常态与非常态的灵活衔接,一方面,要及时清零社会面的感染病例,快速恢复社会面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亦要对管控、封控、隔离区域的情况进行实时的观察和判断,对于低风险的区域及时解封,恢复相关区域民众的生活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已提上日程。
公权力是公权力机关基于公民意志和社会契约而拥有的,单方面决定改变相对个体或组织权利义务的力量。白领面对封控和隔离可能只是转变为居家办公,但许多职业更多时候是面临工资的缩水、停发乃至失业,甚至日常的租房、开支无以为继。